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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营企业家跌宕起伏的经历

更新时间:2021-05-21 15:49 来源:BT科技网 编辑: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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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于人,虽小必慎,须处之以公”,隋志先是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第一批真正的企业家,黄海轮胎厂创办人、青岛弘信期货公司大股东。2008年底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件直接导致市值十几个亿的五家优质企业倒闭,一个案子撤诉,出现了两个审判机关的撤诉裁定”,这就是隋志先遇到的怪事,至今回忆起来,依然气愤异常。

事情要从隋志先收购弘信期货公司说起。弘信期货公司是青岛市唯一一家法人制期货公司,当时濒临倒闭。2006年6月隋志先牵头收购重组这家期货公司,并斥巨资升级系统、迁入高档写字楼,两年时间公司鸟枪换炮,交易额跃居国内前列。而且国家政策变更,限制期货牌照,弘信期货公司一下变得奇货可居,当时牌照价值就估价五亿。这一下引来了不法分子的觊觎,为逼迫交出期货公司,隋志先的企业遭到一系列难以想象的连环局。尽管旗下企业固定资产雄厚,但在不法分子勾结公权力连番打击下,流动资金变得异常紧张。隋志先不得不四处调用资金苦撑危局,正是这起假案,将公司最后的融资渠道断掉,外汇账户被冻结无法进口原料生产,造成大量违约。最终导致包括年产值近十亿的黄海轮胎厂在内的五家企业倒闭,一千多名工人一夜之间下岗失业。

一、案发的背景

2006年到2008年正是隋志先旗下几家企业高速扩张的时段,当时设备全套进口,订单充足,产品70%供出口。2008年弘信期货公司获准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交易额稳居青岛首位,在全国也占有一席之地。但当时意气风发的隋志先没有意识到风险已经悄悄逼近。首先发难的合作多年的中国银行,当时黄海轮胎厂在中国银行信贷额度1.6亿,实际使用资金1.76亿。2007年底审批时,用款额度被毫无征兆的突然降到8000万。这意味着公司必须短时间内偿还银行近九千万。不仅如此,中国银行还故意把黄海轮胎厂列入“非应计”,断掉了黄海轮胎厂从新合作银行获取贷款的机会。差不多同期,旗下另外一家公司福尔斯特公司在农行贷款600万美元,续贷手续已经办完,还款后即可重新发放。这笔救命的贷款也因这起虚假诉讼被叫停,这是后话,以上就是大致的背景。

虚假诉讼的原告森泰达公司与黄海轮胎厂当时以互保的方式贷款,后来因为森泰达公司的原因,隋志先决定终止这种贷款合作模式,担保到期后不再为其提供担保,但此时森泰达公司为黄海轮胎厂的担保还没到期。2008年11月24日晚上,中国银行的某领导约隋志先和秦龙见面,当时隋志先同意以黄海轮胎厂、大业集团、福尔斯特公司、盛安投资公司和弘信期货及其本人为森泰达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同时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青岛弘信期货公司不是反担保方,仅作为知情方。这样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黄海轮胎厂是借款方,森泰达公司是担保方,而隋志先以除弘信期货公司之外的四家企业为森泰达公司提供反担保。换句话说,只有当森泰达公司代为偿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才有权利向青岛黄海轮胎厂追偿,并要求反担保各方承担还款责任。至此,应该说双方的权利均得到了充分保障,但令隋志先没想到的是,这次会谈不过是一个局。

二、突遭虚假诉讼 “不可能”的高效率

隋志先至今回想起2008年11月25日那天早上的情景,依然无法平静。2008年11月24日签完协议已经是深夜,但猝不及防的是早上刚到办公室,电话就一个接一个的响起,五家公司账户、包括自己的个人账户被悉数查封,然后是公司四千余平方米的办公大楼、股权、甚至包括弘信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初步了解发现申请保全的竟然是昨天晚上还把酒言欢的森泰达公司。

这根本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起民事案件立案、保全的过程甚为繁杂。反担保合同昨天晚上才签订,即便森泰达今天要起诉,也得先委托律师、等律师阅完资料写完诉状加盖公章,再到法院排队交资料。立案庭审查具备立案条件后出具收费单据,缴费后提交回单,立案庭再分配承办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收到材料,审查并查封担保财产,交保全费,出具查封裁定书;上述程序完成后,派法院工作人员查询各公司的开户银行,才能办理查封。总之这是一个极为耗时的事情。后来才知道这案子没交诉讼费,比一般案件还多了一个程序,然而不可能的“奇迹”就这样发生了。如没有事先的谋划和深度参与是无法“挑战不可能”的,收到的诉状诉讼日期是11月20日,此时反担保协议还没签订。如果说有人未卜先知,预知会签订这样一个反担保协议,那么11月24日晚上的协议其实只是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

三、一反常态与迟迟开不了的庭

拿到诉状后隋志先迅速派人到中国银行查询,获悉森泰达公司并没有替黄海轮胎厂偿还贷款。再就是当晚的补充协议已经注明弘信期货公司只作为知情方,不作为担保人,起诉也不应当牵连到弘信期货公司。所以单从法律上讲,这个案子只要完成证据交换或开庭质证,对方的起诉就不攻自破。对隋志先来说,胜诉不是问题,要命必须争分夺秒的解封,以便争取回旋的时间继续生产、融资。当时的代理律师多次要求组织证据交换,同时,隋志先提供价值3亿的房产作为解封的担保。但无论怎么催促主办法官,得到的回答都是“没时间”。不解封、不开庭、也不组织交换证据,主审法官的“三不”态度与查封保全时的雷厉风行似乎判若两人。案子正常三个月结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这个案子直到半年后不了了之,也没开过庭。五家优质企业就这样被一起假案生生的给拖死了。

四、同一案子 两个撤诉裁定。

2009年5月11日,市南区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案件有了结果,但企业已经回天无力。隋志先有一个问题一直百思不得其解——卷宗显示2009年4月21日已经因违反级别管辖移送青岛市中院审理,为何是市南区法院出具的裁定书?隋志先咨询的多位法律界人士,众口一词的回答都是——如果案件已经移送青岛中院,市南区区法院就无权出具任何文书了。这个疑团终于在十多年后有了新发现,隋志先在青岛中院找到了这个案子的信息。当时青岛中院确实已经受理此案,登记了新的案号,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卷宗显示青岛中院曾下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但原告一直不予理睬,于是青岛中院在2009年10月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于是这个案子在一审程序中很神奇被两个法院裁定撤诉。案卷2009年4月的确已经到中院了,青岛中院也一直在处理这个案子,那么市南区法院如何给移走了的案子出裁定?这份裁定书后来竟在卷宗中消失了。尽管如此,当年下达给各单位的解封通知却还在,显示这份裁定毋庸置疑的存在。

五、管辖权与难以置信的“优待”

本案移送的理由是超过级别管辖,根据当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当时市南区法院管辖不超过1000万的商事案件,森泰达的起诉标的额高达4000万,超标的额整整四倍,法院有专门的立案庭审查立案,绝不会连如此明显的级别管辖问题都看不出来。而纪新敏法官“发现”超过级别管辖竟然整整用了5个月,简直匪夷所思。

本案还有令人难以置信的一点是竟然没有交诉讼费,诉讼费的免、缓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主要针对自然人的特定类型案件,这样的经济类案件正常途径显然是无法获得免交或缓交的司法救助。如今档案室提供的卷宗中查不到森泰达公司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书,其缓交的理由无从知晓。

事后两次阅卷,发现卷宗内容大量缺失、替换,2008年11月25日那一遍遍响起的电话铃声刻骨铭心,隋志先绝不会记错,但当天的查封记录神奇的从档案中消失了,而代之的2009年1月5日后的查封材料。2009年5月8日撤诉申请书和2009年5月11日撤诉裁定书在目前档案室的电子扫描卷宗中消失不见。原来卷宗的撤诉申请书显示位于卷宗第141页,但现在查询的卷宗却没有141页。取而代之的却是目前卷宗中的140页—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实际上这个案子本应当由青岛中院保管的卷宗却出现在市南区法院。那么市南区法院的卷宗是从哪儿来的呢?

六、再回首,已沧海桑田

此案后,整个融资渠道全部被断掉,已经再也没有了腾挪的空间。就在这个时间段,证监局步步紧逼,强迫无偿交出期货公司。当时某领导当面威胁,让隋志先断肢保命:“交出期货公司,其他公司还能活下来,不交所有公司都得死”。隋志先没有屈服,但后果果然如这位领导所言,所有公司都关停,弘信期货被停牌。这还不算,

证监局还出面报案称隋志先挪用公款。刑事案件折腾了五年,没查出挪用公款,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判了隋志先五年徒刑,二审改判三缓五。隋志先在看守所关了一年多,直到2019年9月23日才算真正恢复自由之身。而所谓的“吸收公众存款”,不过是被银行抽贷后借款维持经营的行为。借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而被以“非吸”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仅查到了隋志先这唯一一起案例。

还有一点让隋志先难以释怀,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龙,现任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其入狱期间,隋志先和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一起合作进口橡胶和出口轮胎,业务做的非常好。秦龙出狱后2003年在黄某的撮合下,两人认识,黄某也希望黄海轮胎厂帮帮秦龙。隋志先当年就给了秦龙七千六百万的贸易融资和两个亿的担保,也就是这个自己一手帮助起家的人联合青岛市南法院的某些败类制造假案,把隋志先旗下五家优质公司一夜之间灭掉。至今隋志先依然想不明白,秦龙为何要这样做。

一个假案子毁了价值十几亿的五个优质企业,付出的是仅仅5000元的成本。隋志先走出看守所时,重回黄海轮胎厂,当年一千多名工人加班加点的盛况已经不复存在,全套的进口设备被按废铁价处理,厂区满眼已是一片萧条,二十多年的创业就这样毁于一旦。这些年隋志先也很茫然,谁应当为这一切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