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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监管拟通过立法根治

更新时间:2019-11-21 15:24 来源:未知 编辑:十柒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处理农民工欠薪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农民工工资监管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而仅可作为裁判说理依据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又存在具体规定法律位阶不高、法律强制力不足的问题。

 此次人社部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一行政法规,致力于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其中,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制定了14条特别保障措施——此次意见征求,无疑将为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1对症下药,遏制拖欠源头

 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来源于“垫资建设”、“工程款拖欠”等乱象。为解开工程款项拨付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债务链”,此次征求意见稿从行政许可以及司法保障两个维度作出多项预防性规定,可谓对症下药。

 行政许可方面,征求意见稿于第十九条再次强调了建筑法中的“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并补充以“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明令,还同步了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

 司法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于第二十条中要求书面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根据第五十六条,书面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第二十四条对因工程款纠纷导致的欠薪作出了限制,并通过第二十五条落实了这一特殊情形下的清偿责任主体。

 此外,针对违法转包引发的欠薪风险,征求意见稿于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及其转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情况下的主体清偿责任。针对违法建设引发的欠薪风险,征求意见稿于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清偿责任及连带责任主体。

 2合法用工,规范工资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其次来源于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不规范。

 响应《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中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规定,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及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三十条)。

 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征求意见稿于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确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使用与管理,于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由工程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支付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并于第二十七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还强调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的专用性及法律强制力。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关于工资保证金的规定既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的“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定,又响应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最新要求。

 此外,为建立长效机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第三十二条)。

 3多措并举,部署治欠保支

 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之外,通用条款也为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提供了一系列破局方案。

 规范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为打破工程建设等领域中的年前结算惯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第十条);为纠正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混乱现象,征求意见稿要求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第八条),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十二条)。

 明确拖欠农民工清偿责任主体:为在冗长的雇佣链条和复杂的承包手段中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征求意见稿第三段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监督检查,是保障各方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机制(第三十三条)、施行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第三十六条)、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七条),并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农民工工资监管http://www.cngongbao.com职责。

 当然,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保障措施要真正发挥治欠效用,关键还是要抓落实:只有各级各部门联动配合,真正落实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